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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建物或土地定著物遭塗鴉,逾期未改善,其所有人是否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之處分對象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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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3514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主 旨:有關建物或土地定著物遭塗鴉,逾期未改善,其所有人是否以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之處分對象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污染行為人於牆面上塗鴉,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 規定,依法告發處分。惟環保機關無法即時取締污染行為人,欲以廢 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之清除責任歸責由牆面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 使用人來清除塗鴉,然其所留下之塗鴉(牆面上噴漆等),似難以廢 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所規定之一般廢棄物,予以認定。請貴局依地方 制度法第 29 條規定,訂定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以符合實際環境 維護情況。 二、另有關民眾建議對於違規塗鴉行為人應提高罰款乙節,本署已錄案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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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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