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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般廢棄物進廠焚化處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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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130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有關一般廢棄物進廠焚化處理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廢棄物清理法,對於一般廢棄物之處理並未規定「進廠同意文件」 ,此為縣市政府自行管制廢棄物進廠焚化之許可文件,故請向當地焚 化廠所在地環境保護局查詢。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 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 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故一般廢棄物由執行機關 負責清除,所指一般民眾自行整修之廢棄物,應由縣市環境保護局依 廢棄物性質、種類認定是否適宜進焚化廠處理。 三、建築工地所產出之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有害事業廢棄物 認定標準」判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或有害事業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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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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