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非公有攤販及市場等非事業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之清理費用,如因實際需要而有增訂一般廢棄物之清理費用,應由何機關據以訂定乙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0128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非公有攤販及市場等非事業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之清理費用,如因實際 需要而有增訂一般廢棄物之清理費用,應由何機關據以訂定乙案,復請查 照。 說 明:一、有關非公有攤販及市場產生之廢棄物由執行機關清除時,如因實際需 要而有增訂相關費用徵收規定之必要者,應由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 關訂定乙節,本署業於 92 年 9 月 17 日以環署廢字第 092006585 5 號函釋(檢附原函影本乙份)。依該函說明四,如因實際需要而有 增訂相關費用徵收規定之必要者,係由縣(市)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而非由各鄉鎮市公所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 24 條第 3 項制定自治條例。 二、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規定,關於鄉(鎮、市)廢棄物清除及處理 ,屬鄉(鎮、市)自治事項,依同法第 25 條規定,鄉(鎮、市)得 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 予以規範,併予敘明。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