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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一、查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規定,「容 器」係指以鋁、鐵、玻璃、紙(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鋁箔、塑膠及植物纖維等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     ,且裝填之主要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其中以紙為主要材質之容器,僅限免洗餐具及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另「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60101721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規定,「容
 器」係指以鋁、鐵、玻璃、紙(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
 或鋁箔之紙板)、鋁箔、塑膠及植物纖維等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
 ,且裝填之主要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其中以紙為主要材
 質之容器,僅限免洗餐具及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另「容器」包
 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
 後併容器廢棄者。
 二、爰上,本案貴公司來函所送○莎巧克力 100G 商品使用之紙盒非屬免
 洗餐具或氣密、液密包裝之紙容器;另○莎巧克力 3  粒裝、5 粒裝
 及夢雪麗 4  顆裝等商品外包裝之裝填主要型態為袋、膜等包裝,均
 非屬上開容器範疇,毋須標示資源回收相關標誌及登記、申報繳交回
 收清除處理費。
 惟日後該類商品若經公告為應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包裝、容
 器,貴公司仍應依法辦理有關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
 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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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