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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公告「應由製造、 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 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七之(一)規定:「物品上標示商標之使用者 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公告事項八規定:「無需依公告事項七負繳納回 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受託製造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受託製造量及委託製造 者」,合先敘明。來函所述交易中,貨主B公司為容器商品商標使用者, 應依法申報營業量(表二、容器商品製造輸入業者申報表)並繳交回收清 除處理費。貴公司委託製造之A公司為受託製造業者,應依法申報物品之 受託製造量及委託製造者;若有受託代購原料,則應申報原料購入量及代 工材料經銷商(表十二、應回收容器商品受託製造業者營業量申報表)。爰 此,A公司於代工材料進貨時,僅需填報表十二,若有申報錯誤,請逕至 本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網站進行申報數量補修正及溢(短 )繳金額計算。如需作業諮詢,請洽( 02 ) 2370-5888 分機 3418 。 同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該公司應妥善保存相關憑證、 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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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6009683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公告「應由製造、 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 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七之(一)規定:「物品上標示商標之使用者 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公告事項八規定:「無需依公告事項七負繳納回 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受託製造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受託製造量及委託製造 者」,合先敘明。來函所述交易中,貨主 B 公司為容器商品商標使用者 ,應依法申報營業量(表二、容器商品製造輸入業者申報表)並繳交回收 清除處理費。貴公司委託製造之 A 公司為受託製造業者,應依法申報物 品之受託製造量及委託製造者;若有受託代購原料,則應申報原料購入量 及代工材料經銷商(表十二、應回收容器商品受託製造業者營業量申報表 )。爰此,A 公司於代工材料進貨時,僅需填報表十二,若有申報錯誤, 請逕至本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網站進行申報數量補修正及 溢(短)繳金額計算。如需作業諮詢,請洽(02)2370-5888 分機 3418 。同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該公司應妥善保存相關憑證 、帳冊、報表等資料以備查核。貴公司於所述交易中,非屬目前本署公告 列管之責任業者,無需申報營業量或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惟責任業者與 應回收責任物範圍等相關法令如重新檢討修正予以納入列管範圍時,即應 依法申請登記、申報、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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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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