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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屬本公告表二所載列管之物 品,並以本公告表二規定之材質容器裝填,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應由其製造、輸入業者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其中「鋁箔包」容器材質係指含紙、鋁箔及塑膠之複合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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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600925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修正公告「應 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 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屬本公告表二所載列管之物 品,並以本公告表二規定之材質容器裝填,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 膜、布、箔等包裝者,應由其製造、輸入業者負回收、清除、處理之 責任。其中「鋁箔包」容器材質係指含紙、鋁箔及塑膠之複合材質。 二、依貴公司隨函檢附「廢鋁箔袋」照片資料觀之,該類商品係採鋁箔袋 膜類之包裝材質,依前揭規定,非屬本署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之範圍。 三、另查廢棄物清理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係針對指定公告之應回收 物責任業者,規定應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至 於非屬前述指定公告責任業者,則未明定應配合辦理該項標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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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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