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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查「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 條第 1 款業 明定:「廢鉛蓄電池之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具備廢鉛 蓄電池拆解及破碎設備,並應先拆解或破碎分類處理廢鉛蓄電池。」是以 ,若僅以剪刀剪斷廢鉛蓄電池上之電線之行為,或僅以板手、徒手等方式 拆除、剝落鎖於廢鉛蓄電池上之電線之螺絲之行為,尚非屬上開規定之處 理方法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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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6007011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查「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 條第 1 款業
明定:「廢鉛蓄電池之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具備廢鉛
蓄電池拆解及破碎設備,並應先拆解或破碎分類處理廢鉛蓄電池。」僅以
剪刀剪斷廢鉛蓄電池上之電線之行為,或僅以板手、徒手等方式拆除、剝
落鎖於廢鉛蓄電池上之電線之螺絲之行為,尚非屬上開規定之處理方法及
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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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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