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公司報關輸入舊輪胎(CCC號列4011.63.00.00-3「供建築或工業操作車及機械之用,且輪圈大小超過61公分者」)乙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5033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報關輸入舊輪胎(CCC 號列 4011.63.00.00-3「供建築或工業操作 車及機械之用,且輪圈大小超過 61 公分者」)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公司 96 年 6 月 14 日鴻字第 9602 號函副本辦理。 二、輸入廢輪胎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申請輸入許可,始得辦理 輸入;惟「輪胎」亦屬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公告之「物品」,若 貴公司輸入之舊輪胎於國內銷售或使用,則屬上開之「物品」,應依 同法第 16 條向本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登記為責任業 者,並按向海關申報之進口量及本署公告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