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認定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402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主 旨: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認定疑 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6 年 5 月 25 日竹市環四字第 0960007190 號函。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土地或建 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其餘在指 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違反者,依同法第 50 條規 定,處新台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 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上開規定,即表示無論是否在指定清除地區內之一般廢棄物,僅需事 實上之狀態存在,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即負有 清除之義務,惟行政機關於違法裁罰時,於同一法條中,應選擇行為 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同屬狀態責任,則有直接管領力者(近者), 優先於無直接管領力者(遠者)而受處罰,否則置直接應負責任之人 免受處分,而處分次要責任之人,顯非法律之所平。 四、至有關公有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認定部分,請貴局逕依該 土地實際使用情況及相關法規予以認定。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