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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責任物係指物品或其包裝 、容器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者;營業量 係指製造業者之責任物之銷售量,而進口量係指輸入業者自國外輸入責任 物之量。若所輸入者為半成品,自非屬公告應回收之責任物,無須申報該 半成品之輸入數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俟製成照明光源成品銷售後, 再依規定申報繳費即可,應不致發生重複申報繳費之情形。倘以營業量申 報時,應以該責任物成品之銷售(重)量申報營業量,而非半成品重量。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600366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責任物係指物品或其包裝
          、容器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者;營業量
          係指製造業者之責任物之銷售量,而進口量係指輸入業者自國外輸入責任
          物之量。若所輸入者為半成品,自非屬公告應回收之責任物,無須申報該
          半成品之輸入數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俟製成照明光源成品銷售後,
          再依規定申報繳費即可,應不致發生重複申報繳費之情形。倘以營業量申
          報時,應以該責任物成品之銷售(重)量申報營業量,而非半成品重量。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