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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蒐購已拆除連接線之舊電腦鍵盤出口是否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申請許可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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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6002171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蒐購已拆除連接線之舊電腦鍵盤出口是否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 第 1 項申請許可證案。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者,始得從事該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除同條但書規定情形, 可免取得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者外,未經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證即從事該廢棄物清除處理行為,均屬違法。 二、已拆除連接線之舊電腦鍵盤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該廢 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三、另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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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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