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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為督導執行機關妥善營運管理公有廢棄物掩埋場(以下簡稱公有掩埋場),以及達成行政院所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中「垃圾零廢棄」預定96年以後,除偏遠地區外,(生)垃圾將不進掩埋場之政策目標,同時落實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4項之一般廢棄物處理在縣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之規定,本署乃於95年10月2日以署廢字第0950078325號函頒訂「公有廢棄物掩埋場管理規範」,並自96年1月1日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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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9672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目規定,事業廢棄 物之清理,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是以,本署現階段 並無函示公有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停止收受事業廢棄物。 二、為督導執行機關妥善營運管理公有廢棄物掩埋場(以下簡稱公有掩埋 場),以及達成行政院所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中「垃 圾零廢棄」預定 96 年以後,除偏遠地區外,(生)垃圾將不進掩埋 場之政策目標,同時落實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4 項之一般廢棄 物處理在縣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之規定,本署乃於 95 年 10 月 2 日以署廢字第 0950078325 號函頒訂「公有廢棄物掩埋場管理規範」 ,並自 96 年 1 月 1 日生效實施。 三、依前揭「公有廢棄物掩埋場管理規範」,明定公有掩埋場自 96 年起 將不得掩埋處理適燃性廢棄物、資源垃圾、廚餘、有害廢棄物及其他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廢棄物;另規定公有掩埋場受託處理事業廢棄物者 ,亦準用本規範之規定。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4 規定,一 般廢棄物處理權責為縣環境保護局。是以,請貴局本於權責統籌管理 轄內公有掩埋場,如有必要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廢棄物處理工 作時,請依「公有廢棄物掩埋場管理規範」第 5 規定,應於該規範 實施之日起一年內訂定公有掩理場營運管理計畫,以供受委託之鄉( 鎮、市)公所執行廢棄物處理工作時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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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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