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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堆置廢溶劑部分,貴局應依法責成非法行為人限期改善,除去違法狀態,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若需由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時,因新、舊地主皆為該不明廢棄物場址土地之所有人,依廢清法第71條規定,若該新、舊土地所有人符合條文規定之「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情形者,則該土地所有人均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之行為義務。貴局得命土地所有人限期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屆時不為清除處理而由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時,應向土地所有人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至於本案新、舊土地所有人是否有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則應由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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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9118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鎮○○里獅山○○號(原○○紙業廠房)土壤及地下水 疑似遭受污染及堆置廢溶劑案後續整治及清除權責疑義乙節,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5 年 11 月 14 日環廢字第 0950020826 號函。 二、旨揭場址土壤及地下水疑似遭受污染其整治權責部分,本署業於 95 年 11 月 17 日以環署土字第 0950092010 號函回復目前土地所有人 ○○○君,並副知貴局(諒達)。 三、另有關堆置廢溶劑部分,貴局應依法責成非法行為人限期改善,除去 違法狀態,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若需由執行機關 得代為清除、處理時,因新、舊地主皆為該不明廢棄物場址土地之所 有人,依廢清法第 71 條規定,若該新、舊土地所有人符合條文規定 之「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情形者,則 該土地所有人均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之行為義務。貴局得命土 地所有人限期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屆時不為清除處理而由執行機 關代為清除、處理時,應向土地所有人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 費用。至於本案新、舊土地所有人是否有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 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則應由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認 定。 四、前項「重大過失」部分依本署 91 年 7 月 1 日環署廢字第 09100 38823 號函釋說明三(影本如附):所謂重大過失係指依一般人之注 意可得而知,竟怠於注意而不知,即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言,此 部分仍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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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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