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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據「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表一及表三所示,列管之「輪胎」範圍為海關進口稅則第4011節(新橡膠氣胎)及4012節(翻修或已使用之橡膠氣胎)項下,供機動車輛、公共汽車(包括大客車)、小客車(包括旅行車及賽車)、貨車、機器腳踏車、腳踏車、農耕機及航空..等使用或汰換之外胎(不包括實心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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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9100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表一及表三所示,列 管之「輪胎」範圍為海關進口稅則第 4011 節(新橡膠氣胎)及 401 2 節(翻修或已使用之橡膠氣胎)項下,供機動車輛、公共汽車(包 括大客車)、小客車(包括旅行車及賽車)、貨車、機器腳踏車、腳 踏車、農耕機及航空.. 等使用或汰換之外胎(不包括實心胎)。 二、依本署過去之實務認定,考量「手推車用輪胎」因體積小且使用量相 較於一般機動車輛用輪胎係屬少數,故暫排除於前揭公告列管輪胎範 圍,惟日後若經本署評估並明確納入公告應回收範圍者,貴公司即應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相關規定,辦理責任業者登記、 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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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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