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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混合五金廢料輸出至中國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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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93753A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混合五金廢料輸出至中國之相關事宜,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95 年 10 月 20 日海隆(經)字第 095
0037312 號函暨所附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06 年 10 月
17 日函(如附件)辦理。
二、本署日前接獲資料指出,中國對於含油脂之混合五金廢料似有限制進
口,經本署函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助向中國相關機關查證結
果,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函復告知,依中國相關進口標準
,涉及含油脂混合五金廢料進口之規定為:
(一)進口廢五金(廢電機、廢電線電纜、廢五金電器)中禁止混有:
1.油封電纜。
2.未清除絕緣油材料的變壓器、整流器和壓縮機。
3.含多氯聯苯廢物。
4.廢礦物油。
(二)廢電機中可剝離的油污不應超過進口廢電機重量的 0.01%。
三、與上述中國禁止進口項目相關廢棄物,於我國管制規定中包括下列項
目:
(一)E-0107 不含多氯聯苯(低於 50ppm)及油脂之廢變壓器、廢電
容器(因含絕緣油)
(二)E-0202 含油脂之廢電線電纜
(三)E-0203 光纖電纜
(四)E-0204 含塑膠、橡膠或油脂之廢馬達
(五)E-0205 含塑膠、橡膠或油脂之廢壓縮機
(六)E-0206 含油脂馬達感應線圈
(七)E-0207 不含多氯聯苯(低於 50ppm)但含油脂之廢變壓器、廢
電容器
(八)E-0208 含油脂之廢比流器、廢比壓器
(九)E-0209 含油脂之廢斷路器
(十)E-0210 含油脂之廢配電開關、廢電力保險絲、廢消防幫浦
另本署業於 93 年 9 月 6 日以環署廢字第 0930054158 號函各縣
市政府及相關業者,禁止輸出「含油脂之廢電線電纜」及「光纖電纜
」至中國。
四、依巴塞爾公約規定,各締約國有權利禁止特種類之廢棄物輸入處理,
其他國家亦應禁止該類廢棄物輸出至該締約國。為符合國際公約規定
,對於中國方面禁止輸入之廢棄物,應禁止輸出中國,以避免國內業
者從事廢棄物輸出時遭中國方面之拒絕而須退運,造成人力物力之損
失。請貴局於受理廢棄物輸出許可申請案時,應確實予以審查,禁止
輸出上述之廢棄物至中國,且應督導輸出者將已從產源清除但未輸出
之廢棄物退回原事業單位,或依規定由事業單位委託送往國內合格處
理機構或經許可之其他國家處理機構進行處理。
五、副本抄送○○企業有限公司等 24 家事業,即日起,不得輸出說明三
相關之廢棄物至中國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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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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