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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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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9024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 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是以,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範圍係在於指 定清除地區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污染環境行為之要件下, 環保執行單位據以執行取締工作。 二、對於懸掛、置放廣告物部分,在指定清除地區內請貴局自行考量是否 依廢棄物清理法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公告其為污染環境行為。或依「 地方制度法」訂定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便執行取締工作。 三、另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 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 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 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之限制。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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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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