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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據「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責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表二所示,應回收物品之容器包含以鐵(係指鋼片)、塑膠(含PET塑膠)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表列「物品」第24項--塗料(係指油漆、油漆溶劑、水泥漆、凡立水),且裝填之主要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容量未達17公升者;但物品以袋、膜、布、箔等包裝裝填後,再包裝於容器內者,以及容器商品之所有容器,皆為本公告列管之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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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886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及應負責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表二所示,應回收物 品之容器包含以鐵(係指鋼片)、塑膠(含 PET 塑膠)為主要材質 製成供裝填表列「物品」第 24 項--塗料(係指油漆、油漆溶劑、 水泥漆、凡立水),且裝填之主要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容 量未達 17 公升者;但物品以袋、膜、布、箔等包裝裝填後,再包裝 於容器內者,以及容器商品之所有容器,皆為本公告列管之容器。 二、另,依同公告之公告事項四所示,容器責任業者之容器商品製造業者 及容器商品輸入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容器之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納 回收清除處理費。 三、貴部規劃製造之油漆溶劑小包裝容器商品,屬前揭公告應回收物品之 容器並無疑義,至於甲苯、二甲苯等小包裝容器商品部分,若其係流 通於市面上供民眾選購,且外包裝容器上標示其用途包含作為油漆之 溶劑者,亦屬前揭公告應回收物品之容器範圍,應依說明三辦理相關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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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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