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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一之「平板容器」略以,係指以表二之紙(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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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8623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 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一之「平板容器」 略以,係指以表二之紙(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 紙板)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例如盒、蓋、盤、托 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 二、經查生物可分解之聚乳酸(PLA )係屬「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規 格標準」之塑膠範疇,是以,以生物可分解聚乳酸(PLA )淋膜紙板 製成之食品容器,屬前揭公告所稱以塗佈、貼合塑膠薄膜之紙板加工 製成之平板容器,其製造、輸入業者或容器商品製造、輸入業者須向 本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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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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