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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之表一所示,平板容器係歸屬為「物品」類,其回收清除處理費應依公告事項三:「物品責任業者之物品製造業者、物品輸入業者,應申報物品之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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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7889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 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之表一所示,平板容器 係歸屬為「物品」類,其回收清除處理費應依公告事項三:「物品責 任業者之物品製造業者、物品輸入業者,應申報物品之營業量或進口 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由平板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負責繳納 。 二、惟若平板容器係供容器商品製造業裝填物品成商品者,則另依公告事 項六(略以):「平板容器…供容器商品製造業裝填物品成商品者, 該平板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由容器商品製造業者負責申報、繳納 。」並進一步依公告事項七(略以):「應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 任之製造業者…,除平板容器或…製造業者外,依下列原則認定:( 一)物品上標示商標之使用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二)物品上未 標示商標者,以標示之製造廠商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標示之製造廠 商二個以上者,以委託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三)物品上未標示 商標及製造廠商者,以製造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故以商品上 之相關標示認定。 三、依本案查核紀錄及商品照片所示,該商品屬本署前揭公告以平板容器 裝填物品(鮮蛋)之容器商品,且其外包裝所標「○○蛋品」字樣, 符合商標法第五條規定:「…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之商標性質,依前揭繳費責任製造業者判定原則,該商品外包裝平板 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應由容器商品上標示商標之使用者(即品牌 擁有者或被授權使用者)負責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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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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