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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之行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7554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全文內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污染地
          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
          物之行為。依集會遊行法第 18 條規定,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
          、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
          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本案民眾於集會場所、遊行路線及其申請活動範圍外週邊之行道樹、路燈
          等繫掛布條,是否違反法令乙節,應由貴局前述法條予以認定。倘經貴局
          認定違反前述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規定者,則依該法第 50 條規定處分
          ;倘其違反集會遊行法第 18 條規定者,則依該法第 27 條規定處分。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