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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事業若屬本署94年4月1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應依本署93年6月29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規定,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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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529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事業若屬本署 94 年 4 月 1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
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
管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應依本署 93 年 6 月 29 日公告「以
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
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規定,上網申報廢
棄物清理流向。
二、依前開公告事項二(四)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
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遞送三聯單,若未申報遞送三聯單,即違反該
項規定;另清除、處理機構若有接受該指定公告事業之廢棄物,亦應
依前開公告事項三規定,配合確認點選接收該筆遞送三聯單,若未配
合確認點選接收該筆遞送三聯單,亦違反該項規定。
三、依前項所述,若指定公告事業應申報遞送三聯單,而未申報,改由清
除、處理機構申報於營運紀錄,皆違反前項規定,環保主管機關得依
廢棄物清理法第 52 或 53 條規定告發處分。且查清除、處理機構皆
可經由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http://waste.epa.gov.tw )「
各類查詢」之「事業機構管制編號」,查得其收受事業廢棄物之事業
(產源)是否屬前開公告列管之事業,若屬前開公告列管之事業,即
應告知該事業應以遞送三聯單申報,不得改由清除、處理機構以收受
未列管事業方式申報於營運紀錄。
四、查「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5 條規定,係指
事業若屬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
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
轉口情形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或自行向主管機關申請改以網路
傳輸方式申報者,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為主;至若事業非屬指定公
告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
存或處理場所時,方須填具一式六聯之書面遞送聯單,故並非指所有
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之申報以書面為主,網路申報為但書。
五、另若某營造業為指定公告事業,其產出之營建混合物仍應依前開公告
規定上網申報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不得以其持有貴縣工務系統
之「桃園縣建築工程營建混合物運算處理證明文件」四聯單取代,且
若其未申報遞送三聯單,仍違反前開公告事項二(四)規定。另依說
明四說明,清除、處理機構皆可經由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ht
tp://waste.epa.gov.tw )查得其收受事業廢棄物之事業(產源)是
否屬前開公告列管之事業,故事業若未告知清除、處理機構為指定公
告事業,致其未配合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仍不符合行政罰
第 7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之適用。
六、前開說明四及說明六,若係為事業(含營造業)已屬列管事業,惟其
未主動申請管制編號納入列管,或為環保局未於營建業主繳交空氣污
染防制費後,核發該營建工程之營造業管制編號,致清除、處理機構
無法由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http://waste.epa.gov.tw )查
得該等事業是否屬前開公告列管之事業,且該等事業又未告知清除、
處理機構其為指定公告事業,致其未配合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
向,似不宜對其告發處分。
七、為避免前項事件之發生,請加強將轄內應列管未列管之事業(含營造
業)儘速納入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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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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