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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3,4項規定如下:(一)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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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5050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3 ,4 項規
定如下:
(一)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
本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二)非屬前項公告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始
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
(三)前項許可分為個案再利用及通案再利用許可,通案再利用許可所從
事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單純者為限。
二、依前項所述,再利用機構若收受屬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廢棄物(公告再利用項目),其再利用符合
該管理方式規定,即可收受該項廢棄物進行再利用;惟若再利用機構
收受非屬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
廢棄物,即應事先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向經濟部申請個案再利用或通
案再利用許可,經許可後事業始得將該項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
用。
三、再利用機構若係屬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事業(個案再
利用許可或通案再利用許可),其於申請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時,應
依本署 94 年 4 月 1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事業廢棄物
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
事項三(二)規定,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再利用許可證明文
件資料及再利用檢核表向本署申請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
四、綜前所述,若該再利用機構有收受屬本署 94 年 4 月 1 日「公告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
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列管之事業(指定公告事業)產出之廢
棄物,即使是進行經濟部個案再利用試驗計畫,仍應申請管制編號,
依本署 93 年 6 月 29 日「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事業廢棄物之
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
目、內容及頻率」規定,配合該指定公告事業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
理流向(確認點選遞送三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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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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