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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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4431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繳 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核定減徵或免徵。」,先予敘明。 二、關於事業或家戶以外非事業已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 理廢棄物,係基於清除處理費不重複徵收原則,得向執行機關申請退 費;惟避免向事業或家戶以外非事業隨水費附徵清除處理費後再辦理 退費,影響其權益,建請可衡酌實際情形及所訂之作業審查程序,核 予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期間停徵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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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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