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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第5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2715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第 5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
              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合先述明。
          二、依該規定於各清除處理機具、設備、設施於使用期間之零件、設備及
              耗材之汰換更新相關費用,均可使用此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