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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處理業 申請處理業登記時,應填具申請表,檢具相關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 記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廢乾電池處理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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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5002323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4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處理業 申請處理業登記時,應填具申請表,檢具相關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 記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廢乾電池處理業登記證。 又依本署 92 年 2 月 21 日環署基字第 0920013320 號公告「廢乾電池 申請輸出處理應檢具文件」公告事項 2 規定:廢乾電池之輸出,應由產 生該廢乾電池之事業、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執行機關或回收、處 理業填具申請表及本公告規定文件,向本署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報 關、輸出。 本案○○公司欲申請從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並輸出廢乾電池至境外處理 ,應依前開規定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處理業登記證後,並依前揭公告應 檢具文件向本署辦理輸出處理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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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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