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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查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辦 理登記,...」、同法第 5 項規定(略以):「責任業者及回收、處 理業,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前條第一款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 .」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略以)「責任業者及回收、處理業應檢具主管機關依本 法第 18 條第 4 項核發之登記證影本等相關資料,向管理委員會申請受 補貼機構資格,...」。爰此,凡達本署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回收、處 理業者,不論其是否有意領取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皆應向回收業貯存場 所或處理場(廠)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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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500202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3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查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辦 理登記,…」、同法第 5 項規定(略以):「責任業者及回收、處理業 ,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前條第一款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及「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略以)「責任業者及回收、處理業應檢具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18 條 第 4 項核發之登記證影本等相關資料,向管理委員會申請受補貼機構資 格,…」。爰此,凡達本署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回收、處理業者,不論其 是否有意領取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皆應向回收業貯存場所或處理場(廠 )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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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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