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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明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本署乃於91年9月20日以環署廢字第0910065265號公告「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之規模」,符合該公告事項第2項所訂規模之相關規定者,即應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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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1374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3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 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本署乃於 91 年 9 月 20 日 以環署廢字第 0910065265 號公告「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回收 、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之規模」,符合 該公告事項第 2 項所訂規模之相關規定者,即應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 業之登記。另本署以 92 年 3 月 28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20828 號函釋 前揭公告之所稱之「回收業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即回收業之回收貯 存場所佔面積係包括辦公室、綠地及其它設施,但不計入專供其它廢棄物 (非屬應回收廢棄物者,例如廢紙、廢鐵等)回收貯存之場地面積,併予 敘明。從事一般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業務,若符合前述公告規 定者,即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應回收廢棄物 回收業資格登記,並不以回收廢棄物數量多寡或未申領回收清除處理補貼 費之補貼而免除登記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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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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