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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產品如屬領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有效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提供食品加工 業者在食品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 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 加營養、防止氧化等目的之用,而非一般販售予一般消費者直接食用者, 則其容器非屬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 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責任物,毋須 辦理有關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各項作業 。惟日後該類產品若經公告為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物,則其製造、輸 入業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4008990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產品如屬領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有效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提供食品加工
          業者在食品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
          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
          加營養、防止氧化等目的之用,而非一般販售予一般消費者直接食用者,
          則其容器非屬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
          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責任物,毋須
          辦理有關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各項作業
          。惟日後該類產品若經公告為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物,則其製造、輸
          入業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