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之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處分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850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1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之行 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 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處分 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先予敘明。 二、本案有關車輛駕駛人於行進間亂吐檳榔汁、渣,未及攔停,倘能證明 當時之駕駛人係車輛所有人,則得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惟如駕 駛人非為車輛之所有人,則不宜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