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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 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規定,凡屬列管容器商品, 係指以鋁、鐵、玻璃、紙(惟僅限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鋁箔包、 塑膠及植物纖維等一種或一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公告表列之物品 ,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之製造、輸入業者,即為本 署公告列管之責任業者。倘前揭之玩具糖果等商品未經「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核定為「玩具」,並取得證明文件,而其裝填之容器屬本署公告材質 項目,則該等商品應屬公告列管應回收之「食品類」容器商品,其輸入或 製造業者,應依規定辦理容器商品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營業量(進口量 )、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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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4008526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1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 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規定,凡屬列管容器商品, 係指以鋁、鐵、玻璃、紙(惟僅限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鋁箔包、 塑膠及植物纖維等一種或一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公告表列之物品 ,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之製造、輸入業者,即為本 署公告列管之責任業者。倘前揭之玩具糖果等商品未經「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核定為「玩具」,並取得證明文件,而其裝填之容器屬本署公告材質 項目,則該等商品應屬公告列管應回收之「食品類」容器商品,其輸入或 製造業者,應依規定辦理容器商品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營業量(進口量 )、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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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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