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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依本署 92 年 6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42910 號公告「應由製造、 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 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查OO公司來函所附資料,指稱容器外瓶為壓克 力材質,內瓶為玻璃材質所組合而成,依本公告表二之四規定容器定義之 第七項,容器商品之所有容器皆為本公告列管之容器,是以OO公司之容 器應視為兩件容器,並依兩種材質分別申報營業量、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及標示相關標誌各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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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40074982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本署 92 年 6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42910 號公告「應由製造、           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           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查○○公司來函所附資料,指稱容器外瓶為壓克           力材質,內瓶為玻璃材質所組合而成,依本公告表二之四規定容器定義之           第七項,容器商品之所有容器皆為本公告列管之容器,是以○○公司之容           器應視為兩件容器,並依兩種材質分別申報營業量、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及標示相關標誌各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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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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