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92年6月13日環署廢字第0920042910號公告事項七規定:「應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製造業者(以下簡稱繳費責任製造業者),除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外,依下列原則認定:(一)物品上標示商標之使用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二 )物品上未標示商標者,以標示之製造廠商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標 示之製造廠商二個以上者,以委託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三)物品上未標示商標及製造廠商者,以製造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及同公告事項八規定:「無須依公告事項七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受託製造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受託製造量及委託製造者。」。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400623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2 年 6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42910 號公告事項七規 定:「應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製造業者(以下簡稱繳費責任 製造業者),除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外,依下列原 則認定:(一)物品上標示商標之使用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二 )物品上未標示商標者,以標示之製造廠商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標 示之製造廠商二個以上者,以委託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三)物 品上未標示商標及製造廠商者,以製造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及 同公告事項八規定:「無須依公告事項七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 之受託製造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受託製造量及委託製造者。」。 二、接受國外廠商委託製造之容器商品,全數出口且未於國內販售,國外 之委託廠商非屬應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業者,故無須申報受 國外委託製造之容器商品數量及委託製造者。惟另受國內廠商委託製 造容器商品,並於國內販售,依規定仍須申報受國內廠商委託製造之 容器商品數量及委託製造者。另請貴公司妥善保存國外廠商委託製造 之相關帳籍資料及出口報單等文件資料,以備日後配合本署辦理營業 量申報查核作業勾稽比對之用。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