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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之行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6097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全文內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污染地
          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
          物之行為。
          本案○○技術學院自設廣告於住屋側牆行為,是否違反前述之污染行為,
          請貴局依污染事實本權責認定。另貴局倘為明確管制該行為,得依廢棄物
          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公告其為污染環境行為。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