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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事業生產過程使用後之吸附設備,若該事業仍再使用該設備而非廢棄,即使由其他供應商(非原供應商)運回該吸附設備,其過程仍非屬廢棄物之清理,不受廢棄物清理法之規範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516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1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事業生產過程使用後之吸附設備,若該事業仍再使用該設備而非廢棄,即
          使由其他供應商(非原供應商)運回該吸附設備,其過程仍非屬廢棄物之
          清理,不受廢棄物清理法之規範。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