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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來函所詢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之「重大過失」,依本署91年7月1日環署廢字第0910038823號函釋說明三(影本如附):所謂重大過失係指依一般人之注意可得而知,竟怠於注意而不知,即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言,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予以認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446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一、來函所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之「重大過失」,依本署 91 年 7  
              月 1  日環署廢字第 0910038823 號函釋說明三(影本如附):所謂
              重大過失係指依一般人之注意可得而知,竟怠於注意而不知,即欠缺
              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言,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予以認定。
          二、至本案建議貴局可考量將該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或使用人究否長
              時間對其土地怠於注意或疏於管理之情事,作為貴局認定本個案是否
              有構成「重大過失」之要件之一。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