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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9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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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377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5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9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飼養禽 、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行為。本案之行為如確屬該污染環境行為時, 可依該規定予以告發處罰。另內政部營建署所訂定「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 16 條第 4 項對於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亦有相 關規定,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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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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