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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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2897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4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4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自 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 揀依第 5 條第 6 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同法第 5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係由執行機關負 責,而衛生掩埋場係若屬執行機關之處理設施,執行機關應依規定執 行其應負責之工作;復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6 條 第 2 項規定:「執行機關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本法規定之應回收廢棄 物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爰此,有關於衛生掩埋場進行資源 垃圾之分類回收依上開規定宜由執行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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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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