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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對於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檢測,並未規定檢測頻率。事業對其所產生廢棄物之種類及性質,本應自行確認;清除、處理機構對於受託清除、處理之廢棄物,亦應確定其為主管機關所許可之營業範圍。如有不符,均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事業於簽訂委託清除、處理契約時所提供予清除、處理機構之溶出試驗報告,係供受託清除、處理者瞭解及判定其所受託之廢棄物是否為其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參據。倘委託雙方均已能確認該廢棄物之種類及性質,則溶出試驗報告並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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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0126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對於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檢測,並未規 定檢測頻率。 二、事業對其所產生廢棄物之種類及性質,本應自行確認;清除、處理機 構對於受託清除、處理之廢棄物,亦應確定其為主管機關所許可之營 業範圍。如有不符,均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事業於簽訂委託 清除、處理契約時所提供予清除、處理機構之溶出試驗報告,係供受 託清除、處理者瞭解及判定其所受託之廢棄物是否為其經主管機關許 可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參據。倘委託雙方均已能確認該廢棄物之種類 及性質,則溶出試驗報告並非必要。 三、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委託清理廢棄物之委託行為是否合法,並非依其所 提供之溶出試驗報告予以確認。主管機關依法可對相關廢棄物進行檢 查、採樣、檢測,如有不符或不實情形,皆屬違法,均得依法處分, 亦並不因其曾作過之溶出試驗結果而得以免除、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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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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