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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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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30083124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11 月 19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爰此,本案之廢棄 
     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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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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