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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七十條略以:「執行機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得清理轄區以外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限制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008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七十條略以:「執行機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得清理轄區以外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
              限制之。」規定,是以該堆肥場收受轄區以外之廢棄物,主管機關不
              得限制。
          二、本案執行機關是否收受轄區以外之廢棄物,屬執行機關權責,惟依行
              政院核定之「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中,垃圾處理已朝向區域
              性共同處理,並採行垃圾減量、資源回收與推動廚餘回收再利用工作
              以達垃圾「零廢棄物」之目標,應與民意監督機關協調達成共識。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