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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略以:「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2003196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2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略以:「執行機關得視指
         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
         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貴局依上述條文增訂一般廢棄物之相關
         規定時,應報貴局上級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備查。
     二、另貴局依前項規定,研擬公告「有店面之餐飲業應實施一般廢棄物分
         類回收及其他遵行事項」草案部分,餐廳及連鎖速食店本署依廢棄物
         清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告其為事業
         ,爰此,所送「有店面之餐飲業應實施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其他遵
         行事項」草案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