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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及拆解作業之業者,若其拆解作業符合「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回收拆解」,應登記為回收業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2002143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1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一、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及拆解作業之業者,若其拆解作業符合「
         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
         「回收拆解」,應登記為回收業。
     二、廢機動車輛回收業申請登記應檢附之場區平面配置圖(包含廠房面積
         、設備、配置、地面材料及廠房建材等資料)若為規劃中之資料,登
         記機關仍得予以登記。惟該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建設完成之場區若未符
         合「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執行機
         關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處分,情節嚴重者,依「應回收廢棄
         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九條,登記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