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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回收業、處理業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等各該月份十五日前,檢具前三個月營運統計報表向登記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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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2000740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2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 告一定規模以上之回收業、處理業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等各 該月份十五日前,檢具前三個月營運統計報表向登記機關申報。」另依同 辦法第九條,回收業、處理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 ,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登記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 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同辦法第十二條另規定:「回收業、處理業終止或暫 停營業後,尚未完成清除處理之應回收廢業物及其再生料或衍生廢棄物, 應依當地主管機關之指示辦理,所需費用由回收業、處理業自行負擔。」 故回收業、處理業若於前三個月無營運,仍應向登記機關申報前三個月營 運統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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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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