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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查醫療機構廢定影液藥水,含有高濃度重金屬、銀及化學需氧量(COD)之難分解有機污染物質,原則上不宜納入一般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其以有害液體廢棄物及含重金屬廢液委託處理者,受託回收處理之業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申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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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821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2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醫療機構廢定影液藥水,含有高濃度重金屬、銀及化學需氧量(CO D )之難分解有機污染物質,原則上不宜納入一般廢水處理設施處理 ,其以有害液體廢棄物及含重金屬廢液委託處理者,受託回收處理之 業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申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 二、惟事業具有相容性質及處理量之廢水處理設施,接受他人委託處理廢 定影液時,應於受託處理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事業如排放廢( 污)水於地面水體,仍應先取得許可始得排放廢(污)水。 三、前述「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之主管機關,於地方均為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許可證照亦應由其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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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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