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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事業是否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所訂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其違規告發要件認定及再利用管理之權責為何疑義案,說明如下: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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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353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6 月 1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有關事業是否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所訂
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其違規告發要件認定及再利用管理之權責為何疑義
案,說明如下: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
署業依上述條文發布所屬事業之再利用相關管理辦法,另經濟部並公
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計四十三項,農委會
亦公告六項「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故事業如係
以上述部會為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者
,應依其所訂之再利用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另依經濟部、農委會及衛生署所訂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
,對於再利用均有其定義,是以事業之再利用行為,如非屬其公告之
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範圍者,亦非屬取得再利用之許可者,於認
定上產生疑義時,可函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
三、至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規定之訂定及許可之核發,雖非由環保主管機
關主政辦理,惟其後續再利用之行為,仍不得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相關規定,並應上網申報再
利用情形,且亦須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故環保主管機關除不定期依上述規
定予以稽查管理外,如有發現違反相關環保法規者,仍應本權責依法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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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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