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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同一公司雖有兩項容器商品未標示回收標誌,但所觸犯之法律皆為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且係於同一場所之稽查發現同屬一家公司之二項容器商品未標示回收標誌之情形,故得開立一張處分書,唯於處分書上應要求該公司於環保局核給之改善期限內完成其所有產製製品標誌之改善,屆時仍未完成改善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100244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1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同一公司雖有兩項容器商品未標示回收標誌,但所觸犯之法律皆為廢棄物
          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且係於同一場所之稽查發現同屬一家
          公司之二項容器商品未標示回收標誌之情形,故得開立一張處分書,唯於
          處分書上應要求該公司於環保局核給之改善期限內完成其所有產製製品標
          誌之改善,屆時仍未完成改善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
          二款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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