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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醫療機構產生之廢X光膠片以自行清除方式委託執行機關處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規定,先經執行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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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04634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7 月 2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醫療機構產生之廢X光膠片以自行清除方式委託執行機關處理,應依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規定,先經執行機關同
意。
二、廢顯影液及廢定影液經銀回收機回收後之含銀化合物,與「有害事業
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七、銀及其化合物(總銀)(僅限廢顯影
液及廢定影液),供作判定屬有害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內容應不同,
且既經由廢液回收後產生之含銀化合物,如屬該回收機構之產品或副
產品,可依產品或物品使用或買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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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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