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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事業機構符合本條規定者,其清洗廢盛裝容器之工作得由事業機構自行為之,至於事業機構是否得雇用人力派遣業者之人員,應屬該事業機構之權責;另廢盛裝容器廠區內之清運行為,得由事業機構自行為之,惟其清運仍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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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02584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5 月 0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事業機構符合本條
規定者,其清洗廢盛裝容器之工作得由事業機構自行為之,至於事業機構
是否得雇用人力派遣業者之人員,應屬該事業機構之權責;另廢盛裝容器
廠區內之清運行為,得由事業機構自行為之,惟其清運仍應符合「事業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事業機構如非自行清理
,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例如委託合法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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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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