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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係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之污染環境行為,違反該條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科處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07974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13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係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之污染環境行為,
              違反該條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科處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仍
              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為污染行為罰,未規範清除責任。同一案件如
              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告發處分,不宜引據同法第七條規定,責
              令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清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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