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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查「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關於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定義所稱廢棄之尖銳器具,係「指於醫學、研究或工業等實驗室中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或用於醫護行為而廢棄之尖銳器具,包括注射針頭、注射筒、輸液導管、手術刀或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破裂玻璃器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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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06098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10 月 0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關於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定義所稱廢棄
之尖銳器具,係「指於醫學、研究或工業等實驗室中曾與感染性物質
接觸,或用於醫護行為而廢棄之尖銳器具,包括注射針頭、注射筒、
輸液導管、手術刀或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破裂玻璃器皿等」。準此
,醫療院所產生之點滴玻璃瓶及注射藥瓶倘未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
或非為用於醫護行為之破裂玻璃器皿,則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
標準」所稱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二、查「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所稱容器,係「指以鋁、鐵、
玻璃、塑膠、紙、鋁箔或其他單一或複合材質製成或其他性質相類似
之材質,用以裝填調製食品、飲料、酒、醋、包裝飲用水、調製食用
油脂、乳製品、化粧品、清潔劑、塗料、環境衛生用藥、農藥或其他
性質相類似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回收者」,有關醫療院
所產生之點滴玻璃瓶及注射藥瓶目前尚非本署指定公告應回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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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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